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公用实验室浮动绩效发放管理办法

作者: 所级公共技术中心 ║ 更新日期: 2021/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研究所广大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参与公用实验室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编制内职工、项目聘用人员和博士后。

第三条 坚持注重绩效、突出贡献、多劳多得、体现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发放办法及程序

第四条 浮动绩效用于发放职工在本职工作外,完成公用实验室委托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撑、伦理审核)应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 浮动绩效具体发放人员名单、发放标准、发放期限等,由公用实验室根据完成的工作或任务情况,提出建议,报所务会审批。

第六条 经所务会审批同意后,公用实验室将具体的发放人员名单、发放标准、发放期限,以及所务会审批意见提交至人事处,由人事处通过ARP薪酬系统发放。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用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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