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任务暨管理办法

作者: 所级公共技术中心 ║ 更新日期: 2021/10/21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为督导本所科研人员有学生进行实验动物之科学应用,并依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而组成。

  1.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1. 审核本所及相关院所动物实验之科学应用计划;

2. 提供本所及相关院所有关动物实验设计之科学应用咨询服务;

3. 提供本所及相关院所有关实验动物饲养设施改善建议;

4. 监督本所及相关院所实验动物之取得、饲养、管理及应用等行为;

5. 提报年度执行动物科学计划之监督报告,报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核备。

6. 依据实验动物科学应用机构查核要点内部查核,每半年查核一次,查核列为年度监督报告附件。

第三条 本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委员等11人,聘期三年,期满得续聘。如果聘期内有委员调动等,由主管院长另聘人选后补之。

第四条 利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实验者,其需采用之实验动物种类、品种、数量及实验设计应先申请(填写动物实验申请表),每案由一名委员先行初审,经动物实验管理委员会和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审议核可,或由全体委员书面审查同意,始得进行。

第五条 进行实验动物科学应用时,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并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纠正后仍未改善者,终止其实验。

第六条 本会每半年需召开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决议,应有全体委员至少五人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第七条 本要点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订定,报请所务会核定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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