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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流动站
 

(心理人教字〔2009〕14号)
2009年3月5日修订

  心理所1995年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立流动站的主旨在于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人才流动和创造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并吸引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工作,同时为心理所选拔和培养高水平的年轻科技人才,造就二十一世纪心理学的学术带头人。
  为搞好心理所所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人教处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博士后招收

  1、设站学科
  一级学科:心理学
  二级学科: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医学心理学、认知神经科学、行为遗传学、生物心理学
  2、招收原则
  公平竞争、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择优招收。
  3、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条件
  (1)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学术地位的副研及以上职称、对博士后培养工作认真负责的科研人员。
  (2)承担国家、中科院及有关部门的重大、重点和其它攻关项目,当前可支配经费不少于20万元。
  (3)具备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工作条件。
  (4)能够给予博士后必要的工作指导和经费支持,每年出国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5)原则上,我所兼职研究员不在心理所招收博士后。
  4、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1)对申请人进站前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
  (2)指导博士后在进站两个月之内完成开题报告,审查其科研工作计划。
  (3)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生活津贴。
  (4)定期听取博士后的工作汇报,博士后工作满一年对其进行中期考核。
  (5)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博士后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6)审查博士后的出站报告,对工作期满即将出站的博士后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及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5、申请博士后资格
  (1)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申请来我所从事全脱产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一般不得兼职做博士后。
  (2)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博士毕业生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获得博士学位者),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进站前需签署定向培养博士后协议书。
  (3)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申请到我所从事博士后研究,需提交由我国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证明。
  (4)攻博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在SCI/SSCI/EI(英文)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论文1篇或以上,或在CSCD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论文2篇以上。
  (5)身体健康。
  6、招收计划
  根据心理所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需求,合作导师于每年12月提出下一年度的博士后招收申请,报所务会审批。
  7、招收办法
  申请者每年4月份和12月份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心理所博士后申请审批表》,附上个人简历、两封专家推荐信、科研成果鉴定证明、发表的有代表性的论文抽印本、获奖证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对还未正式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须提交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的答辩委员会决议及学位待授予证明)。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和现役军人)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
  研究生部根据博士后资格规定和合作导师意见,审核申请人的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报主管所领导。主管所领导审核后,确定答辩名单。
  博士后进站答辩评审专家由5位同行专家组成。研究生部组织博士后进站答辩,并将答辩结果报所务会,待所务会审核后,确定录取名单。
  我所博士后流动站也可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按照保证质量、优势互补的原则签署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共同完成博士后的培养与管理工作。
  8、博士后进站手续
  确定录取的申请人需与导师和研究生部签署博士后进站协议书,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提交进站申请,并向研究生部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3份):
  (1)《博士后申请表》(贴好照片);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3)《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4)《专家推荐信》(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或相当水平专家填写,其中有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6)博士生毕业鉴定或所在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密封直接寄我所);
  (7)博士后进站前需到我所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体检不合格,不得招收为我所博士后;
  (8)身份证复印件。
  有关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留学博士和外籍博士申请在国内做博士后,至少需提供一份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
  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进入工作站单位的申请人须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几点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如还未拿到博士学位证书,心理所将在其进站半年后对其的博士学位证书进行核查,如此时仍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将给予其退站处理。
  (2)以单位外派培训身份出国学习的人员不属于留学人员,此类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转读学位,若未经派出单位同意,申请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按留学人员身份对待。
  (3)留学人员回国后,若已由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生处重新安排工作或已回单位报到的,不能以留学人员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9、进站
  已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进站的博士后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三十天,将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研究所和人事教育处请假。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和身份证到研究生部报到。博士培养单位应在其报到时将其个人档案寄我处(在职、定向博士后除外)。
  博士后研究计划在进站前由本人提出,并取得合作导师同意。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我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把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
  博士后进站时需签订《心理所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三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拒绝签订协议书者,不得办理进站手续。

博士后在站及出站管理

  1、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
  (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国家正式职工,虽不列入正式编制,但属短期流动工作人员。在站博士后人事、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所的,可享受国家和研究所规定的待遇(在职脱产且未转人事关系的博士后除外)。
  (2)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若在站工作成绩突出,提前完成了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由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签署同意出站意见,并经考核委员会考核通过后,可提前3个月出站。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延长的,应在工作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所领导批准方可延长工作期限,但最多不超过三年。延长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合作导师承担。
  (3)博士后在站期间中期考核形式为在研究所作学术报告和参加研究所的年终考核。合作导师有义务依据考核结果做出继续合作或劝其退站的建议。
  (4)博士后在进站前与心理所签署的《心理所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中的“课题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部分需通过所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博士后,预期目标应达到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SSCI/EI(英文)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论文1篇以上,或在CSCD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论文2篇以上;至少申请到一项基金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王宽诚博士后工作奖励基金)。
  对于从事应用研究的博士后,预期目标应是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解决实际中的重要问题,创造出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体内容,要形成文字,体现在《心理所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中。
  对于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博士后,预期目标可以由博士后本人选择,或者达到基础研究的要求,或者达到应用研究的要求。
  (5)博士后应履行进站前与心理研究所签署的《心理所博士后工作协议书》,遵守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期完成预期的科研工作。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心理研究所。
  对于不能履行进站时签订的《心理所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者,包括未经同意无故离站,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在站正常工作,科研成果达不到预期目标,或不能按期出站及移交财物,住房的,我所将视情节轻重并根据国家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协议,给予行政处分及其它处罚,缓发或不发博士后证书,取消博士后享受的相应待遇或按退站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6)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a、中期考核不合格;
  b、受警告以上级别行政处分;
  c、无故旷工连续一周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
  d、因病连续休假超过三个月,难以完成科研项目;
  e、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未经同意,逾期一个月不归。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对因主观原因退站造成的经济损失须予以赔偿。退站博士后由本人落实工作单位,经博管会批准后,研究生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2、博士后的出站管理
  (1)博士后工作期满,合作导师应在所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同行专家(其中博导至少3人,本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对博士后进行考核,听取博士后所作的出站答辩,参照工作协议书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答辩合格方可准予出站。
  (2)博士后出站前应提交给研究生部的材料如下:
  a、"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5本;
  b、《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3份(含原件);
  c、《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审批表》一式3份(含原件)
  d、《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业务考核表》一式3份(含原件)
  e、接收单位出具的正式接收函;
  f、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还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含原件)。
  (3)博士后在完成上述全部工作后,须凭已办完手续的《博士后离所手续办理通知单》,到档案室和户口办办理档案和户口迁移手续。博士后期满流动出站时,必须于出站当月的月底前,交还博士后专用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占房不迁,并主动通知研究所检查住房、家具,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4)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经费管理

  1、博士后经费包括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国科学院下拨的博士后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王宽诚博士后工作奖励基金,合作导师自筹经费(含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经费及2万元/人年的生活津贴),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博士后经费。
  2、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本人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困难补助等。不足部分由中国科学院下拨的博士后经费、研究所经费和合作导师自筹经费补齐。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由人教处负责人签字,会计负责报账,坚持专款专用。
  3、博士后工作管理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按总额的3%提取,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支出(如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费、组织活动等)
  4、博士后获得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和王宽诚博士后工作奖励基金为申请者单独设立帐户,用于博士后的科研工作,专款专用,由业务处统一管理。
未争取到上述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自筹。

博士后福利待遇

  1、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本所助研三级岗位工资待遇(含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定向或在职博士后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课题组视情况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课题组支付给统招统分博士后的生活补贴(2万元/人年)。
  2、博士后公寓为博士后专用,房内应配备家具、煤气灶具等必备设施。博士后进站后向所行政处申请住房、签署协议,并按住房条件按时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
博士后应爱护室内的家具等设施,待工作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应及时迁出,经所行政处验收,方能办理离所手续。
  3、博士后到博管会办理进站手续后,可凭博管会开具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但不办理正式户口迁入手续,其子女可凭我所出具的证明就近入托、入学,其配偶的工作自行解决。

短期出国交流和合作研究

  1、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进修或长期访问。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如工作需要,可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必须延长的,需经所领导批准。出国期间,不享受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外的费用自理。
  2、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到出站后去国外工作的职位,必须先办理出站手续,再根据有关规定按自费出国办法出具证明或办理有关手续。但该博士后出站后,不属我所在编人员,档案存出国留学服务中心。

管理体制及其他

  1、人教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经费管理、档案的管理传递及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2、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进站时与合作导师签订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的研究工作,发表论文内容要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相关,发表的论文要通过合作导师,严禁有任何抄袭现象。合作导师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督促、检查博士后各个阶段的工作进展及各项手续的办理情况。
  3、博士后在站期间参加研究所的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工作由研究所负责,考核结果上报人教处审核备案,作为绩效津贴(一次性发放)和档案工资晋级的依据。
  4、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我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出站时去其他单位工作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出站报告和出站答辩的书面评审意见,由所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科研业绩和工作水平评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博士后在站期间属短期流动的正式职工,原则上按北京市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无法办理生育指标和新生儿的落户手续。
  6、博士后工作期满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及各种补贴。
  7、博士后均可申请加入我所工会,享受工会会员待遇,参加工会活动,承担相应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8、本细则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9、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2009年3月5日实行的《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心理人教字〔2009〕1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0、本细则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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